香港主機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香港主機板上市的基本條件
1、企業及業務類型發行人及其業務必須為聯交所認為適宜上市者。全部或大部分資產為現金或短期證券的發行人(投資公司除外)一般不會被視為適宜上市,除非該發行人只從事或主要從事證券經紀業務。
2、不少於三個財政年度的營業紀錄新申請人必須在相若的管理層管理下,具備一般不少於三年的營業記錄。除非獲得聯交所所依據有關規定豁免。管理層在最近三個財政年度維持不變,及最近一個經審核的財政年度內擁有權和控制權維持不變。
3、財務要求在相同的擁有權和管理層的基礎下,康栢提醒您財務狀況需符合如下三個標準內的一種[1]:1)盈利測試:過去三年盈利達5000萬,前兩年累積不低於3000萬,上市預計市值不少於2億元,公眾持股不可少於5000萬;2)市值/收入測試。3)市值/收入/現金流量測試。
4、公眾持股量和股東數量要求任何時候發行人已發行股本總額均須有至少25%為公眾股東所持有。若發行人上市時的預計市值超過100億元,聯交所可以酌情接納15-25%比較低的百分比,當然這也有一定的條件存在。初次申請上市的證券,股東數目最少為300名。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眾股東擁有的百分比,不可以超過上市時由公眾人士持有的證券的50%。
5、持續上市控股責任控股股東必須承諾上市後六個月內不可以出售公司的股份,且在隨後的六個月內持股股東可以減持一定比例的股份,不過需要維持相對控股的股東地位,即三成的持股比例。
6、公司治理公司上市後需要有至少兩名的執行董事常駐香港。發行人需要委託至少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其中的一名需要具備適當的專業資格,或者具備適當的會計或相關的財務管理專長。發行人需要設立審核委員會,成員必須全部是非執行董事,出任主席者必須是獨立非執行董事。